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拋棄繼承聲請記事
📆2020-09-30 | 📂Daily

總算處理完所有必要文件順利送到郵局了,但遇到中秋連假,所以下週才會寄出。


儘管我仍無法理解人生怎麼會突然就稀巴爛,然後一轉眼便是十年,我仍在收拾殘局,然而有人卻已匆匆謝幕。看著戶籍謄本思索了幾秒,人生就只是這樣呢,我們終究都要化為記事欄裡頭的幾行字,但就是有人過得辛苦,有人過得舒服。

一樣米養百樣人,若是遇到豬隊友,為免夜長夢多、債留子孫,繼承這事可就得審慎處理。雖然在2009年民法繼承編修訂後已採「當然限定繼承」,不用再向法院聲請,繼承人僅需繼承所得的遺產為限,負清償責任。但在我和具法律專業背景友人詢問後,了解到限定繼承需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這件事,光想就覺得麻煩,更何況以我自身而言,只求別再受前人債務拖累、斷送餘生,所以說還是乾脆點聲明拋棄繼承。

相關法條

民法第五編:繼承

民法第1138條

「遺產繼承人,除配偶外,依左列順序定之:

  • 一、直系血親卑親屬。
  • 二、父母。
  • 三、兄弟姊妹。
  • 四、祖父母。

民法第1147條

「繼承,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。」

民法第1148條

「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,除本法另有規定外,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、義務。但權利、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,不在此限。

民法第1153條

繼承人相互間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,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另有約定外,按其應繼分比例負擔之。」

民法第1174條

「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。前項拋棄,應於,以書面向法院為之。。但不能通知者,不在此限。」

民法第1175條

「繼承之拋棄,溯及於繼承開始時發生效力。」

民法第1176條 部分條文

「因他人拋棄繼承而應為繼承之人,為拋棄繼承時,

辦理拋棄繼承

根據我在網路上搜集到的資料,各地方法院的聲請書格式或規定似乎有些微差異(白眼,所以要辦理拋棄繼承的第一件事,便是先確認「被繼承人戶籍所在地之管轄法院」,這樣你才知道該去哪下載聲請書的格式。但網路下載的格式可能會因為疏於更新而過舊,像我這樣超TUEEE的勇者總是比較謹慎的,當然是直接跑去法院購買紙本格式最保險。拋棄繼承聲請要在得知繼承事實發生的那一刻算起三個月內提出,聲請費用為1000塊,一個人聲請或全家一起聲請都是相同費用,若採用郵寄的方式則檢附1000塊郵政匯票,受款人為管轄法院。

*若管轄法院在臺北、臺中、臺南、臺東之類的名字有「臺」的縣市,要寫繁體的「臺」,而且必須寫全稱,例如「臺灣臺南地方法院」。

供參考:臺南地方法院拋棄繼承聲請書格式

接著依照聲請書裡頭的格式依序填寫拋棄繼承書狀、繼承系統表、繼承權拋棄書,至於通知書跟收據我就沒用到了,因為我是寄存證信函通知下一順位的繼承人。

再來就是取得辦理拋棄繼承應檢附的資料:

  1. 印鑑證明:滿7歲之聲請人,如聲請人未滿20歲另應有法定代理人(父母皆須有)或監護人之印鑑證明;受拋棄繼承通知之人如以本狀第六頁收據蓋印鑑證明章表明已收受,亦須提供。
  2. 印鑑證明章:印鑑證明章如在本狀第三頁已蓋印完畢,可供法院核對之狀況下,則可不必攜章至本院(請聲請人自行判斷蓋印是否清楚)。
  3. 戶籍謄本: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、死者配偶(死者死亡時仍與其有婚姻關係之人;已往生者亦需要)、聲請人、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(或有監護權之人)、同繼承順位未拋棄之人、第一繼承順位已先死者及其子女,或同繼承順位均拋棄而下一繼承順位之人(已往生者亦需要,如下一順位繼承人均已往生,則下下順位之繼承人亦需要,比如第一順位均拋棄,第二順位均往生,則要提供第三順位繼承人之戶謄)均需提供一份,該些人員有同戶籍者可提供全戶一份。

我是用郵寄方式進行聲請,只要確認書狀聲請人印鑑用印清晰可辨識即可,不需要印鑑證明章。

*聲請人如為胎兒,應附上媽媽手冊封面、第一次產檢、最新產檢等文件之影本。

處理到這就差存證信函影本了(通知其他順位繼承人之證明書)。

撰寫存證信函

存證信函需要「N+2」份,N是收件人的人數,+2則是自己和郵局都會留存一份副本,,而我們留存的副本就影印一份檢附在聲請書中一併送交法院辦理。一開始我還傻傻的跑去郵局說要買存證信函用紙,然後郵局人員就拿出長得像中學生考試用紙的東東,而且那紙張還超薄...後來郵局人員就說可以上網下載格式以電腦繕打後複印,然後我就說不買了😅

多位寄件人或多位收件人相同住址則可以寫在一起,例如:

寄件人:XXX、YYY 詳細住址:xxxxxxxxxxxxxxxxx

如果人丁興旺寫不下(?),網路上的參考資料是建議可以直接註記「如附件」,然後把寄件者跟收件者都條列在附件。但也有人遇到部份郵局不接受附件的情形,可能要先詢問自家附近的郵局進行確認。

至於內文的部分,我是直接參考聲請書的範例去寫:

寄件人XXX、YYY,因被繼承人ZZZ於民國YY年MM月DD日亡故,對其遺產,依法有繼承權。茲出於寄件人自由意思,爰依民法第一一七四條規定拋棄繼承權,全部遺產由收件人繼承,絕無異議,特此通知。

我建議存證信函撰寫完,避免發生部分文字跑版,因為我使用超商雲端列印,然後下方的合計區塊文字就變成一坨இдஇ

*存證信函是採雙掛號方式郵寄,如果有先到郵局買信封可以先索取雙掛號回執拿回去先填寫,到時候要去寄才不會搞太久。

*存證信函撰寫完列印出來後,

送件

當聲請書、檢附資料以及存證信函這三件事都處理好,將自己留存的存證信函副本影印,就可以將聲請書、存證信函影本以及其他檢附資料一起寄出了。法院收件受理後,若有需要補費、補件、聲請准許或駁回,都會以掛號通知各聲請人,倘若收到「拋棄繼承准予核備函」就代表聲請核准囉。

2020/09/30:送件中

2020/10/05:送達法院

2020/10/22:聲請通過,法院發文通知「本件拋棄繼承權准予備查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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